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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传 教 育 材 料
2011-04-18

                                      宣

 

 

北京华通监理公司党委                         总第三十六期            20113

                                                                                                                                                            

编者按:交通运输部自2008年10月在全国监理行业开展了为期3年的“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活动。活动以“监理企业树品牌”为抓手,以“监理人员讲责任”为职业道德平台,力求通过各方的努力,使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形成一批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一定特色的品牌监理企业;形成一支严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监理骨干队伍;形成监理法定地位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到位,监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会认知度得到普遍提高的文明企业。

本期《宣传教育材料》将刊登《手册》第一章“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中第三节“监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供大家学习,相信这会对于监理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现场监理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自律,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交通建设监理岗位职责手册》

第一章  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监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一)监理机构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

(3)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有权得到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

2、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以下权利: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与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权;

(3)主持工地会议,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4)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

(5)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增减、结构形式的局部更改、结构物位置的变动等工程变更:

①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②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遗漏者;

③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如涵洞位置、标高等)。

(6)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建设单位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施工单位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建设单位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

(7)审核施工单位索赔的权利;

(8)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义务。

(二)监理机构的主要监理职责

1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办公室的监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监办中心实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需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主持编制监理计划(规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及专项管理办法;

(5)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图纸审核,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施工单位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份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组织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主持召开专题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整、处理或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24)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5)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施工单位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6)缺陷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7)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合同要求监理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理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规划),提供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规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进行图纸审核,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驻地监理合同段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施工单位提交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衡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地面线;

(10)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施工单位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查,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调查、处理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对不属于监理单位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专题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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